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申請流程與文件
為規範臺中市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申請設立以健全其運作,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0條及臺中市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局提出,依下列流程圖申請設立:
- 申請書
- 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 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
- 財團法人印信
- 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 工作計畫
- 如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應檢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 財團法人概況表及主事務所地址文件影本
- 籌備會議紀錄及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
- 捐助人名冊
- 職員名冊
- 員工待遇表
- 會計制度
-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注意事項:
(一)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之申請,章程中對於成立宗旨宜作明確規範;各項目的事業亦應根據宗旨條列,業務計畫則應根據設立宗旨及目的具體擬定;並應概估其經費預算及效益。
(二)下半年(7月至12月)之申請案應擬定下年度之業務計畫。
(三)董事之聘請宜根據宗旨及目的事業選聘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擔任。
(四)行政人員之組織、編制及員額、辦事細則、獎助(獎勵)辦法及獎學金申請發放辦法等,可視需要由董事會自行擬定。
(五)申請文件請以A4直式橫書格式裝訂成四冊,另加封面。封面註明「財團法人臺中市○○○○基金會設立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