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
應備書件 |
注意事項 |
表格 |
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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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工廠歇業登記申請書 |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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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保機構出具證明文件 |
詳備註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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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工廠登記證核准公文影本或切結書 |
詳備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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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託書 |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一份。 |
備註:
1.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申請事項應檢附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如遺失者應以切結書替代。
3.特定工廠歇業登記之收費標準:免繳登記費。
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營業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 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