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請備妥下列應檢附書件 *[一式2份]* 郵寄或親送至臺中市政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台中市南屯區精科東路17號三樓)。
二、相關申辦費用:
(一)登記費5,000元。(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9條及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
(二)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129年3月19日)止。(依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7條規定)
應檢附書件 |
表格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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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申請自我檢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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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 (109年11月10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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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文影本 |
工廠改善計畫核准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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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改善計畫變更核准公文 [無變更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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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改善計畫改善期間展延同意公文 [無展延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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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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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主管機關核發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含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公文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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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
l 自來水:自來水收據 l 地下水:地下水權狀 l 購水:購水證明、販水業者合格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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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排放許可或同意文件 |
一、區域排水搭排、道路側溝搭排之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文件 二、生活廢污水儲留: (一)生活廢污水儲留許可公文 (二)施工相關紀錄: 2.施工照片(須檢附施工前、中、後之照片)。 (二)清運合約: 1.合法業者:應符合書審資料或檢附合格文件。 2.清運期間:至少1年。 3.清運次數及頻率:應符合書審階段提報之計畫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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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完工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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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
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或建築物有承載固定結構物者,需檢附。 l 如為建築師簽證,尚須附其效期內開業證明及會員證影本 l 如為結構/土木技師簽證,尚須附其效期內開業證明影本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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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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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第17、18、19類製造業者,需檢附。 [非屬前項產業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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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配置平面圖 [需標明人流、物流動線] |
屬食品、菸酒產製、農藥、化粧品、飼料、環境及動物用藥品、藥物製造等具設廠標準工廠,需檢附。 [非屬前項產業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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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
屬菸、酒或槍砲等應經許可製造者,需檢附。 [非屬前項產業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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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檢附文件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如:用水計畫核定文件(用水量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檢附)[無者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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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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