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促進臺中市商店街區發展,定期辦理商店街區組織管理及經營成效之評鑑。
商店街區之評鑑每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之運作。
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三、行銷活動成果。
四、行政配合度。
五、其他商店街區發展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之期間為上年度十月起至當年度九月止。
- 115年度商圈評鑑分為2階段及2組別進行,機制說明如下:
●第一階段為基本效標評選,採商圈自評與書面審查評選方式,評選出第一階段優勝商圈,評分達90分以上,將獲得評鑑獎金3萬元及獎牌一面,並可入圍第二階段特定效標評選,爭取第二階段之獎金。
●第二階段為特定效標評選,將分為2組別進行,說明如下:
1.綜合組:分為最佳優質商圈獎、組織經營獎、亮點行銷獎、環境友善獎及性別友善獎等5類,採書面及實地評鑑方式,每一商圈最多可提報競爭2項獎項,分數達90分以上之商圈可獲得評鑑獎金及獎牌,獎項部分暫定各獎項取1名,最佳優質商圈獎金30萬元、其餘各20萬元。
2.參加組:分為組織經營獎及亮點行銷獎2類,採書面及實地評鑑方式,每一商圈可提報競爭1項獎項,分數達90分以上之商圈可獲得評鑑獎金及獎牌,獎項部分暫定各獎項取1名,獎金各15萬元。
- 各特定效標獎項原則取1名,惟可依參加商圈表現評選不以1名為限,然成績未達90分,該獎項得以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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