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業群聚地區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核定輔導期限申請文件
一、適用對象:屬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事實,具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低污染事業事實,且於111年3月19日前(遇假日延長至3月21日)申請納管,申請納管時該事業仍持續中者,經本府審認未符合「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第28項但書規定(點我連結)者。
二、申請期限:
- 第一階段:納管案件未通過本府審認者,本局將通知申請人於30日內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之切結書(docx、odt)。
- 第二階段:
- 轉型計畫:業者至遲於112年3月19日前提送「轉型計畫」及「工廠改善計畫」。
- 遷廠或關廠計畫:
- 未提出轉型計畫及工廠改善計畫者,至遲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遷廠或關廠」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輔導申請。
- 如係提出轉型計畫經審查未通過者,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遷廠或關廠」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輔導申請。
但自本府通知之函文送達之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未滿60 日者,或通知之函文送達之日已逾112年3月19日者,得於該通知之函文送達翌日起60日內提出遷廠或關廠計畫,不受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遷廠或關廠計畫之限制。
三、送件地點:台中市政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
-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精科東路17號3樓
- 諮詢專線:(04)23696008
四、法規依據:經濟部111年8月修正「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執行方案」(點我連結)
五、申請作業流程圖(點我連結)
六、輔導期限考量因素評分表(點我連結)
七、相關遷廠優惠措施及土地租售相關資訊
(一)遷廠優惠措施(點我連結)
(二)土地租售資訊(點我連結)
八、應附文件(一式4份):
應備書件 |
說明 |
表格 |
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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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輔導期限申請書 |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
申請書 | ||
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 |
含用水量說明書。 ※轉型計畫書中應包含下列事項及其預計達成之期程: (1) 轉型後之產業類別 (2) 機器設備之安排 (3) 現有勞工之安排 (4) 現有廠房及建築物之處理 (5) 污染防治作業規劃
※遷廠或關廠計畫書中應包含下列事項及其預計達成之期程: (1) 預計遷廠或關廠 (2) 關廠規劃或遷廠之地點 (3) 機器設備之安排 (4) 現有勞工之安排 (5) 遷廠或關廠前之廢污水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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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置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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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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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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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並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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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個月內 |
工廠現場照片 |
請拍攝門牌、外觀及廠內數張(須包含原料、機械、製造流程及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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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 (正本<包含電子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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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 (正本<包含電子謄本>) |
比例尺不小於1/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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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
非都市土地,無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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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地建築物配置圖 |
可影印地籍圖謄本,依實地狀況繪製,須標示申請廠地範圍、附近道路及建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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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
如為負責人外之第三人代為辦理者即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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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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