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之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
(二) 非屬低污染之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位於本部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
二、申請期限:
(一) 業者至遲應於110年3月19日前提出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申請核定輔導期限。
(二) 如有正當理由未能於110年3月19日前提出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申請期限展延申請書(點我連結)
三、送件地點;
臺中市政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
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58號8樓
四、法規依據:
五、臺中市政府輔導期限考量因素評分表(點我連結)
六、相關遷廠優惠措施及土地租售相關資訊
(點我連結)
(點我連結)
七、應附文件:
應備書件 |
說明 |
表格 |
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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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遷廠或關廠自我檢核表 |
確認文件是否齊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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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輔導期限申請書 |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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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遷廠或關廠計畫 |
(含照片:原料、機械、製造流程及產品)、(用水量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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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置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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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
如為負責人外之第三人代為辦理者即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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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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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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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需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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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個月內 |
工廠現場照片 |
請拍攝門牌、外觀及廠內數張(須包含製造、加工行為使用之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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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 (正本<包含電子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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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 (正本<包含電子謄本>) |
比例尺不小於1/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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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
非都市土地,無須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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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地建築物位置圖 |
須標示申請廠地附近主要道路、重大標記物等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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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地建築物配置圖 |
可影印地籍圖謄本,依實地狀況繪製,須標示申請廠地範圍、附近道路及建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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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照圖(105年5月19日前) |
請檢附向農林航空測量所購買之105年5月19日以前航照圖,必要時須依規定檢附其他佐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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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 |
最近1年內查復資料,請檢附以下資料:(點我了解如何查詢) 1. 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 2. 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應查範圍或函詢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之查復文件 3. 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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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事實證明文件 |
請檢附105年5月19日以前之以下文件(5擇1): 1.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費單據(須載明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 2. 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3.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 4.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 5. 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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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說明會簡報(點我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