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書件 |
份數 |
注意事項 |
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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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 |
3份 |
動產odt 附條件odt 信託占有od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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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核發登記證明書正本及副本 |
1份 |
含原核發契約書及標的物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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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標的物明細表 |
6份 |
1.其中4份分別黏貼於契約書上並於騎縫處加蓋雙方印鑑章。 2.如申請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者,則須備8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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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之切結書 |
2份 |
標的物所有權人並無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各款情事及已辦動產擔保交易各種登記之標的物並無相重複情事之切結書 |
動產odt 附條件odt |
5.契約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
2份 |
1.如為自然人,則檢附以契約用印替代與國民身分證影本。 2.如為公司法人,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3.如為企業社、工程行等,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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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託占有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 |
2份 |
如申請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者,須檢附「信託占有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背面黏貼1份標的物明細表並於騎縫處加蓋印鑑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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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託書 |
1份 |
如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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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本府經濟發展局登記範圍以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及成品,其所在地在本直轄市者(臺中市)【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外】。 2.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公司法人則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1:1比例影印且清晰及未逾任期】,請勿放大或縮小或失真,並依財政部規定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之及負責人印鑑章確認。 3.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企業社、工程行、自然人,以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用印遺失,應登報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4.所送書件如係影本,須加盖書件契約當事人印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5.所送書件紙張大小,須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由上而下、單面或雙面書寫。 6.規費新臺幣900元。(如每筆登記之擔保債權金額在9萬元以下者,其規費為新臺幣45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規費抬頭(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