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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變更(涉事業主體變更)

應備書件

注意事項

表格

範例

1.工廠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 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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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2.身分證影本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 張,需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3.行為能力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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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4.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工廠登記證正本、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

自民國9964日 起,工廠登記不再核發紙本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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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6.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 可)文 件

一、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二、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配合環保法規審查表)勾選項次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三、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7.屬產業類別17 石 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 學材料製造業、19 化 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一、屬產業類別171819,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符合本項規定。

二、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邀請消防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三、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及衛生單位(如 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 , 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

四、非屬產業類別17 石 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 學材料製造業、19 化 學製品製造業,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 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8.如屬本法第15條 第1項 第6款 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許可文件。

 

 

 

9.委託書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一份。

範例

 

1.檢 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 9964日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實施前領有工廠登記證,申請時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正本,如遺失者應以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替代。

3.工 廠登記及變更登記收費標準:登記規費5,000元、 變更登記規費3,000元。

附 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 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1) 依 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2) 變 更營業者。(3)變 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4) 變 更營業用地範圍。(5) 依 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 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 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 第1項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 第1項 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以 郵政匯票檢附,抬頭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7
  • 發布日期: 2021-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科
  • 點閱次數: 8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