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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地面積、廠房或建築物面積變更

 


應備書件


注意事項


表格


範例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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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2.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正本)


含門牌整編證明。


 


 


3.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正本)


非都市土地免附。


 


 


4.地籍圖謄本


得免附,如認有必要得通知檢附。


 


 


5.土地登記簿謄本


得免附,如認有必要得通知檢附。


 


 


6.環保機構出具證明文件


 


 


 


7.廠地位置圖

     

8.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9.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1.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10.工廠登記證正本、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


996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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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11.政府開發工業區連接使用證明文件


已開發工業區「幼獅工業區、關連工業區、大里工業區、豐洲科技工業園區、臺中工業區、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案件及有設廠標準之案件,應增加1份申請書件。


 


 


12.委託書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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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13.臺中市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 書件檢視表(書審)


    1. 如以舊有房屋申請工廠變更登記(廠房、建築物面積增加)者應檢附本表(若因案情需求需現勘者,則應檢附第19項書件檢視表(書審+現勘))

    1. 因審查需求需加會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者。

    1. 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月9日中市都管字第1060003456號函,自106年2月2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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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14.臺中市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 書件檢視表(書審+現勘)


    1. 申請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變更登記(廠房、建築物面積變更),需辦理聯合會勘,並應檢附本表。

    1. 因審查需求需加會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者。

    1. 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月9日中市都管字第1060003456號函,本表自106年2月2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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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備註:


1.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申請事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正本,如遺失者應以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替代。


3.工廠變更登記收費標準:變更登記規費3,000元。


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      變更營業者。


三、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以郵政匯票檢附,抬頭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7
  • 發布日期: 2021-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科
  • 點閱次數: 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