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書件 |
注意事項 |
表格 |
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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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廠歇業登記申請書 |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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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保機構出具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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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廠登記證正本、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 |
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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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託書 |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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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申請事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正本,如遺失者應以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替代。 3.工廠歇業登記之收費標準:免繳登記費。 4.政府已開發工業區「幼獅工業區、關連工業區、大里工業區、豐洲科技工業園區、臺中工業區、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案件及有設廠標準之案件,應增加1份申請書件。 5.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 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 變更營業者。 三、 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四、 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