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
為明確規範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本局)所屬商圈設施之修繕申請作業流程,並強化修繕項目審查機制,本局依據《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第2條權責劃分,特訂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圈設施維護及審查申請指引」。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本局權管之商圈設施修繕申請案件。
三、申請程序與審查重點:
(一)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申請商圈設施修繕案件,須依循本指引規範填寫申請書辦理。
(二)申請案件經審查確認修繕標的符合修繕條件後,始得派工 。
(三)複審權責由本局統一辦理評估,免另填載申請書複審項目內容 。
(四)本局將依修繕申請作業流程強化修繕項目審查機制,查核設施權屬、損壞事實及預算合理性,並落實設施調查及評估文件審核 。
四、注意事項:
本指引未盡事宜,請參詳《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及本局公告商圈計畫或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