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行政院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1條、第22條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九編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之工業區:計有本市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潭子聚興產業園區、太平產業園區、仁化工業區及霧峰工業區等5處臺中市「非都市土地整體開發之工業園區」。
二、申請資格:受理申請之工業園區內,符合核定開發計畫,並以供生產事業、工業及其必要設施使用(即產業用地(一))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
三、受理申請單位: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南屯區精科東路17號3樓精密園區服務中心,聯絡電話:04-23599102#104)。
四、受理申請時限、時間與方式: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後,向本公告所訂之受理申請單位,以通訊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要件:
(一)應符合「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詳附件一)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條件者。
(二)限於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暨「工業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2條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變更為「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9條附表所定義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申請容積獎勵之產業用地(一)(容積獎勵)。
(三)申請人應配合工業園區環境影響評估所定廢(污)水、空氣污染物排放等總量管制事項,倘若申請後之預估用水量(含民生用水)、用電量、廢(污)水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超過該工業園區環評總量管制,且無自行採取因應處理 (例如:承諾願意配合開發單位辦理環評或開發計畫變更等。) 或防治措施者,本府得不同意其申請。
(四)各工業園區受理「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申請後,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收件,申請序位排名第一之申請人,應配合該工業園區開發主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辦理變更開發計畫。
(五)申請基地其平均新增投資金額 (不含土地價款)需超過每公頃4億5,000萬元(按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六、容積獎勵項目:
(一)△F1新增投資與△F2能源管理等兩大項,合併獎勵額度加總以各該工業園區法定容積之20%為上限。
1、△F1新增投資:
申請人其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4億5,000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1%,上限為法定容積15%。
△F1=[(T億元-A×4.5億元)/(A×0.1億元)]×1%。
△F1:新增投資允許增加之容積獎勵額度。
T=新增投資金額(億元) 。
A=申請基地面積(公頃) 。
2、△F2能源管理:
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1)設置能源管理系統:2%。
(2)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3%。
(二)依前二項容積獎勵項目申請後,仍有增加容積需求者,得依工業或各園區主管機關法令規定,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申請增加容積,惟合併計算前三項增加之容積,其容積率不得超過400%。
七、各工業園區允許及不允許引進之行業別:
工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其申請基地擬從事之行業類別,應符合「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之規定,並應符合各工業園區土地管制規定。
八、申請應備書件(各10份):
(一)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網站專區下載申請書表(網址: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6271/Nodelist(首頁>業務專區>工業相關業務>臺中市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專區)),並依規填寫之。
(二)前述各款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並於申請書加蓋申請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代表人)印章;所附書件如係為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公文書之影本,應於影本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予切結,書件不齊或格式不符者,概不受理。
九、應繳納費用:
(一)申請「非都市土地整體開發之工業園區」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整,於申請書件審查完妥後辦理實地勘查前將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次日三十日內繳納審查費。
(二)申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經臺中市政府核准並通知繳納回饋金時,應於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繳納,必要時得展延繳交回饋金之期限。
十、其他:
(一)現況為違規使用之用地恕不受理申請。
(二)申請人如配合該工業園區開發主體辦理變更開發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需費用納入△F1新增投資容積獎勵項目核算之。
(三)申請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審查結果未齊備文件者,申請人應自通知補正之次日起30日內補正;如遇有特殊情形,得備具理由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1次30日為限,未於期限內補正完成者,視為放棄申請,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四)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告所依據之相關法規事項、「臺中市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臺中市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聯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及問與答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