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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國市場是否可辦理商業登記所在地?

Q:新建國市場是否可辦理商業登記所在地?
A:
一、經濟部88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88225143號函釋,按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1項規定,商業開業前應將「所在地」等應登記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至該等規定所稱「所在地」,係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且實務上以門牌號碼表示之。
二、公有零售市場係以集中零售生鮮果菜、魚、肉、花卉、糧食、雜貨、飲食及日常用品等物品之交易場所,建國市場使用人如辦理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前開項目相符則符合「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臺中市建國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規定,可以建國市場所在地辦理商業登記,惟日後如使用人與本局終止使用契約,應依契約第十條規定辦理位址變更或註銷事宜。
三、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攤販得免申請商業登記,本局所轄公有零售市場攤商非屬上開規定得免依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6-01
  • 發布日期: 2016-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