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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住店家,如果出具同意書給前面攤販,未來攤販經許可後破壞和諧,影響我該有的權益時,試問我該如何自救?

Q:我是住店家,如果出具同意書給前面攤販,未來攤販經許可後破壞和諧,影響我該有的權益時,試問我該如何自救?
A:同意書是道路型攤販集中區必備申請文件,住店家出具的同意書,為攤販能在道路上設攤的關鍵要素,如果攤販在取得市府經發局許可設置後,未能善盡敦親睦鄰,此時住店家可向市府經發局提出撤回同意書,在接獲住店家異議後,市府經發局會要求該攤販在一定期限內(原則為15日)須重新取得同意書,屆期仍未取得,該攤販的許可資格將被撤銷,該營業地點列為禁止設攤路段,任何外來攤販或住店家使用,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0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規定,處以1,200-2,400元的罰鍰。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6-07-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