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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商號遷出,房屋所有權人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Q: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商號遷出,房屋所有權人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A:商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商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上述事項之申請,請房屋所有權人檢附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敘明無租借情形之申請書﹝所有影本資料請加蓋私章﹞。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5-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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