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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如何自行辦理活動?

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或曾受經濟部或原臺中縣政府輔導之既有商圈民間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於商店街區舉辦活動,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活動計畫,經本局核定並發給活動許可函後始准辦理。前點所提出之計劃,其內容應包含活動主題、活動時間、活動範圍、活動內容及活動流程、參加對象、財務計劃、人力安排、交通維持計畫及環境清潔維護計畫。
若其他人民團體或機關單位於商店街區有封街舉辦活動之需求,請逕行提出交通維持計畫跟交通局申請封街辦理並副知本局。
詳請參考附件「臺中市商店街區舉辦活動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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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4-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