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應如何處理?

Q: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應如何處理?
A: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上述事項之申請,請房屋所有權人檢附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敘明無租借情形之申請書﹝所有影本資料請加蓋私章﹞。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3-08-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