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有市場攤鋪位可否轉租、分租、轉讓、買賣?
A:
1.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2.攤(鋪)位申請使用、終止、轉讓及變更名義等相關問題可洽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科全得元先生 電話:22289111 分機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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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鋪位可否轉租、分租、轉讓、買賣?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6
- 發布日期: 2021-05-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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