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書件 |
注意事項 |
表格 |
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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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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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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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廠登記證正本、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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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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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聯接使用證明 |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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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託書 |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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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製造流程圖(從事產業類別17、18、19應檢附) |
屬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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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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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工廠登記證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正本,如遺失者應以聲明作廢報紙或切結書替代。 3.工廠變更登記收費標準,變更登記規費3000元。 【※以郵政匯票檢附,抬頭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