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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協進會組織章程

臺中市太平產業園區廠商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太平產業園區廠商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為協助辦理會員共同事務、維護會員合法權利、謀求共同福利、增進情感交流、發揮守望相助、鞏固團結力量、強化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組織為宗旨。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1.協助辦理社區公益事謀求共同福祉。 2.增進廠商情感交流,發揮守望相助。 3.促進社區廠商經濟發展。 4.做好廠商與政府之間的橋樑。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條件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 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屬本工業區內之廠商為當然之團體會員,贊同 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可推派代表 3 人,以工廠之負責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為限,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 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個人,或設籍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贊助會員。 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A.個人會員 新台幣 1,000 元 B.團體會員 新台幣 2,000 元 C.贊助會員 新台幣 1,000 元 常年會費:每年年繳 A.個人會員 新台幣 3,600 元 B.團體會員 新台幣 6,000 元 B.贊助會員 新台幣 3,600 元。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 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 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函請繳費逾12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 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十四條: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三個月者。 2.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 加各種會議及行使一切權益。

第十五條:會員繳清所欠會費後,始得恢得行使原有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八、其他與本區有關業務事項。

第十八條: 一、本會置理事9人組織理事會,監事3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 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經遞補後 知理、監人數未達章程所定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三、本會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 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事與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準,票數 相同時由當選人擇一擔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推動本區守望相助工作。 七、協助維護廠商之合法權益。 八、辦理文康活動與福利事項。 九、協助調解會員與勞工之間勞資糾紛問題。 十、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十一、協助辦理本區會員共同事務與策劃推動福利措施。 十二、協助會員廠商拓展國際貿易行銷之業務。

第二十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寡依次當選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查核本會每月殂務收支狀況。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 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 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支給薪津,承理 事長之命,辦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待遇或權責,分層負責事項及其服務規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 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及主管機關。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三、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 3 個月開會 1 次,候補理事、監事暨各委員會正副召集人均得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 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 視同辭職。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 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 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 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不分等級,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2.常年會費。 3.會員與非會員自由樂捐。 4.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三十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 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 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依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 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提經本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呈報有關主管機關 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11
  • 發布日期: 2026-08-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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