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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管工廠位於可供設廠之土地本市處理原則

1. 倘工廠所在地全部為甲種、乙種或丙種等可供設廠之可供設廠土地,於未來幾乎無須辦理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情形下,如其改善計畫已完成並經核定,原則上可先行申請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效期至129年止。
2. 若工廠部分用地為農業用地,部分可供設廠用地,倘若業者未來有申請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求,建議於工廠改善計書或特登時提前納入規劃,區隔已有設廠使用且具建築用地資格之部分土地,以利未來可僅針對農業用地部分辦理變更。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9-15
  • 發布日期: 2025-09-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