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資料
公告次數 | 第1次 |
法令依據 | 促參法 |
規劃方式 | 民間自規私有土地 |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 否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案件名稱 | 臺中市太平區平市7市場用地興建營運(BOO)案 |
主辦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 被授權 |
被授權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被授權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5樓 |
被授權機關依據 | 促參法第5條第2項 |
被授權機關事項 | 政策公告、初審、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甄審、議約、簽約及履約管理 |
公共建設類別 | 商業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營業之市場 |
民間參與方式 | B(R)OO: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
貳、公告內容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 一、鑒於民眾消費習慣轉變,商業經營模式日新月異,傳統零售市場交易功能日漸式微,透過政府徵收私有市場用地,開闢公有零售市場已非唯一政策透過民間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行委託營運,更能提供符合當地消費型態之公共設施。 二、本案市場用地位處住宅區鄰近地帶,隨周邊地區人口逐年成長,民眾對民生物資之採購需求日益殷切,爰此,透過引進民間資源興建並營運市場,除可有效滿足居民生活所需,提升社區購物便利性外,並得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劃附屬事業,以增進整體營運財務可行性,此舉除有助於活化閒置土地,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亦可吸引人口遷入,帶動地區整體發展,達成社會與經濟多重效益。 |
民間興辦項目及方式 | 一、主體事業:本案公共建設營運項目為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商業設施」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及相關附屬設施。 二、附屬事業:本案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市場用地立體多目標商業使用,作為本案附屬事業。 三、民間參與方式:本案為促參法第46條規定,由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並以促參法第 8 條第1 項第6 款方式參與,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即BOO模式。 |
土地取得方式 | 民間自規私有土地 |
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 一、申請人及其團隊基本資料 (一)申請人背景、財務與經營狀況 (二)團隊籌組規劃及組織架構。 (三)團隊相關實績說明。 (四)其他與本案有關之應記載事項。 二、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項目及內容) 三、民間參與效益:預期提升公眾使用及促進公共利益之質性與量化效益。 四、可行性評估: (一)市場可行性評估 (二)技術可行性評估 (三)財務可行性評估 (四)法律可行性評估 (五)土地及設施取得可行性(申請人應自行檢核土地權屬資料) (六)環境影響分析 (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八)其他有利本案推動建議事項、其他與本案有關之應記載事項 |
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 第一階段:初審(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審查),第二階段: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含辦理公聽會),後續作業流程:甄審。 |
執行機關協助事項 | 一、行政配合及協調 二、申請各項租稅優惠 三、申設各項公用設備 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五、協助事項未成就之效果:執行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執行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執行機關違反協助義務、要求賠償 、減少權利金等之給付或減免民間機構責任。 (餘請詳政策公告內容) |
其他公告事項 | 無 |
政策公告期間 | 114/08/18 ~ 114/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