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申請接用自來水時需自行負擔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惟部分民眾因無力負擔或無意願負擔費用,故未接用自來水。為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品質,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對於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規定,並依行政院核定「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五期」,對於上述無力負擔相關經費,致無法解決用水問題者,予以經費補助的協助。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止(經費用罄即停止辦理補助)。
三、補助項目: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辦理位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不包含路權單位收取之路修費。
四、有關補助條件、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基準、應備文件等相關規定,依臺中市政府114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規定辦理(如附件)。
五、新接自來水用戶請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在地區公所遞件申辦。
六、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11年6月1日經水事字第11131039350號函(如附件),本補助計畫免徵所得稅。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有需求可於補助款撥付起5年內檢附新裝自來水費用之相關單據逕向所轄國稅局提出更正。
七、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所列情形,請於申請時併同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下載檔案:
申請書(空白)
身分證及存簿影本(空白)
切結書(空白)
現況照片(空白)
匯款同意書(空白)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空白)
1110601經水事字第11131039350號-水利署函補助免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