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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請依規申報

 

申報目的:強化工廠安全管理,使地方政府掌握轄區內工廠危險物品,俾利防救作業,降低重大工安事故。提升業者安全意識,達保險損害預防,保障鄰近工廠、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申報條件: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10日內,應向縣(市)主管機關首次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每年1月及7月工廠負責人定期向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應達最低保險金額以上。

不實罰則: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未依期限及應申報內容申報危險物品,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命其停工並改善之。

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簡介

https://www.cto.moea.gov.tw/web/news/detail.php?cid=1&id=1541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簡介(影片說明) https://youtu.be/w3qIHjBJfoA?si=4vCw2ccCz7F4XNg0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 https://serv.gcis.nat.gov.tw/fdas/fda/dangLogin.jsp

網路申報客服專線412-116602-412-1166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FB 113.3.29 以上內容不代表本局立場,本局僅彙整招商資訊供投資人參閱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1
  • 發布日期: 2024-04-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