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促進商圈激勵自我,建全商圈組織運作,以提高商圈自主性的營運方針,並可達到永續特色經營,提出113年商圈輔導計畫。
實施對象:依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核准設立管理委員會之商店街區及曾受經濟部或原臺中縣政府輔導之既有商圈,所成立之民間團體。
申請時間:
(一)申請補助日期如下:
申請期間自113年3月20日起至4月9日受理;後續將視預算餘額、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有需求時將另行通知本計畫實施對象於指定之受理期間開放提案申請。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非上班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向本局申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請備齊規定文件於期限前備函寄(送)達 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5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並請註明「113年度臺中商圈輔導獎勵補助計畫-商業科」收。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本計畫預算為新臺幣4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