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促進商圈激勵自我,建全商圈組織運作,以提高商圈自主性的營運方針,並可達到永續特色經營,提出114年度臺中商圈輔導獎勵補助計畫。
二、法源依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三、受理對象:依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核准設立管理委員會之商店街區及曾受經濟部或原臺中縣政府輔導之既有商圈,所成立之民間團體。
四、申請時間:
(一)申請補助日期如下:
申請期間自114年3月19日起至4月8日受理;後續將視預算餘額、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有需求時將另行通知本計畫實施對象於指定之受理期間開放提案申請。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非上班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二)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向本局申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請備齊規定文件於期限前備函寄(送)達 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5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並請註明「114年度臺中商圈輔導獎勵補助計畫-商業科」收。
五、申請程序:
(一)商圈須提出提案計畫書及簡報,供本局審查確定提案計畫補助金額,並經由商圈實際執行後依本計畫第十點規定辦理經費撥付作業。
(二)本年度商圈所提計畫內容須於114年12月30日完成執行及核銷。
六、注意事項:
(一)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人員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
(二)其餘未盡事項,請參考114年度臺中商圈輔導獎勵補助計畫內容。
七、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所列情形,請於申請時併同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