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洲科技工業園區廠商協進會
組 織 章 程
2021.12.17(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中市豐洲科技工業園區廠商協進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為協助辦理會員共同事務、維護會員合法權利、謀求共同福利、增進情感交流、發揮守望相助、鞏固團結力量,強化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組織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設於臺中市。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生產事業單位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二、建置「求才、求職」 之就業服務平台。
三、辦理生產事業單位人員教育訓練等提升人力素質之課程。
四、舉辦提振經濟之相關活動。
五、關於社會公益活動之舉辦。
六、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七、協助政府機關訂定產業政策及相關法令。
八、協助會員拓展國際行銷貿易之業務。
九、關於事業單位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協助事項。
十、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生產事業單位權益保障及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條件如下:
-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會員。
- 團體會員:屬本工業區內之廠商為當然之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推派代表2人,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者為限,以行使權利。
-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個人、或設籍外縣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指派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書面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開除會籍: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當然團體會員遷離本工業區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開除會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權利: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三個月者。
二、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理事會決議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行使一切權益。
三、退會: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經開除會籍、退費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會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其他與本區有關業務事項。
第十九條:
一、本會置理事 13人組織理事會,監事 3 人組織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人、候補監事 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職務餘留之任期為限。
經遞補後之理、監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三、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理事與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準,票數相同時由當選人擇一擔任。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
寡依次當選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理事長 1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選法選舉之,
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
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
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屆
任期為限。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查核本會每月財務收支狀況。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理
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屆任期為限。
第二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置總幹事 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得支給薪津,承理事長
之命,辦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會務工
作人員之名額,待遇或權責,分層負責事項及其服務規則,由理事會
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及主管機關。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三、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會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開會1次,候補理事、監事暨各委員
會正副召集人均得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
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五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
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A、 團體會員 新台幣 7,000 元整。
B、 個人會員 新台幣 3,600 元整。
C、 贊助會員 新台幣 5,000 元整。
二、常年會費:每年年繳
A、 團體會員 新台幣 9,600 元整。
B、 個人會員 新台幣 3,600 元整。
C、 贊助會員 新台幣 5,000 元整。
三、會員捐款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
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
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之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
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
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告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
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依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
理之。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提經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本會110年12月17日第四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29日中市社團字第1100154808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