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經濟發展局113年度行政功能作業補助計畫
一、 目 標: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促進商圈激勵自我,建全商圈組織運作,以提高商圈自主性的營運方針,並可達到永續特色經營,提出113年商圈輔導計畫。
二、 法源依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經費作業規範。
三、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 實施對象:依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核准設立管理委員會之商店街區及曾受經濟部或原臺中縣政府輔導之既有商圈,所成立之民間團體。
五、 申請時間:請商圈依以下期限則一提出申請,需檢附申請函與計畫書,經本局就所提之計畫內容核定後使得執行。
(一)第一期:113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止提出申請計畫書。
(二)第二期:113年8月09日至8月30日止提出申請計畫書。
(三)行政功能作業補助補助計畫提交所需相關文件,依各商圈實際執行項目填寫。
六、請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以下期限檢附成果報告,並附上補助額度之收據正本、立案證書影本、及存摺影本各一份函送本局申請辦理2萬元撥付作業。
(一)計畫執行結束日再113年9月1日(含)以前者,應於113年9月30日(含)前完成提送。
(二)其餘計畫執行結束日最遲應於113年12月13日(含)前完成提送。
七、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所列情形,請於申請時併同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