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及本府109年10月5日府授研品字第1090240089號函辦理。
二、各單位辦理公共工程,應自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下方附件第三項)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辦理完成、隨同招標文件一併檢核。
三、本府所屬機關辦理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工程,除該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規範得不適用外(即搶修、搶險工程、以開口契約或統包方式等不適用外),其餘案件均一律適用。
四、相關規範,請酌參「主管機關法規查詢系統」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