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11月1日府授政二字第1110289082號函辦理。
二、各單位辦理工程採購時,請將「營造業法不得兼任與應到場說明義務規定告知書」納入招標文件中,於決標後作為契約文件之一,並請得標廠商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簽署,期藉告知機制之建立,預防問題發生。
三、請各單位落實查核廠商是否確實履行,發現有違反規定者,應依規扣罰及其他適當處置。
一、依據本府111年11月1日府授政二字第1110289082號函辦理。
二、各單位辦理工程採購時,請將「營造業法不得兼任與應到場說明義務規定告知書」納入招標文件中,於決標後作為契約文件之一,並請得標廠商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簽署,期藉告知機制之建立,預防問題發生。
三、請各單位落實查核廠商是否確實履行,發現有違反規定者,應依規扣罰及其他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