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規定?

Q: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規定?
A: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2)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3.前述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5-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