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在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經存在於商業區、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攤販集中區(如夜市)是否須提出申請?如不申請是否會受到處罰?

Q:在自治條例施行前,已經存在於商業區、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攤販集中區(如夜市)是否須提出申請?如不申請是否會受到處罰?
A:
一、仍須提出申請,且期限應在自治條例施行之次日起1年內,透過申請審查程序,由市府各機關依權管法令進行督導管制,加強對這些攤販集中區的管理,約束業者自律,以符合民眾的期待。
二、如不主動提出申請,市府經發局將處行為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業;經命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6-07-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