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未登記工廠定義為何?

Q:未登記工廠定義為何?
A:
1、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次按經濟部101年12月13日經中字第10104608090號令,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75千瓦以上。」
2、依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0-02
  • 發布日期: 2019-10-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