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改善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內容簡述: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予以補助或輔導,訂定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改善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事業體。
(二)工廠設於臺中市,且已取得臺中市政府核發之未登記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
三、申請補助期間:
自即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或至112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受理申請。
四、補貼貸款利息、期限、金額上限及申請次數
申請利息補貼者,以下列貸款之利息為限:
(一)依「臺中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向臺灣銀行、臺灣企銀及台中商業銀行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貸款之利息。
(二)或向金融機構以「工廠改善準備金」名義申請貸款之利息。
利息補貼期限最長為未登記工廠改善計畫核定日或銀行核貸日較晚者次月起算二十四個月;補貼金額不超過申請人實際支付利息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十萬元或申請人實際累計繳納之納管輔導金較低者為上限。
利息補貼申請人原則僅得申請一次。但申請人在臺中市設有二間(含)以上未登記工廠,則以每間工廠各申請一次為限。
五、收件地址及諮詢電話
臺中市政府特定工廠登記單一窗口(408臺中市南屯區精科東路17號)
04-2369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