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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下列場域自110年5月22日起至 110年6月8日止,餐飲業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實聯制外送、外帶。

1.本公告實施場域如下:餐飲業、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加盟店、夜市、市場、商圈或其他相類提供現場餐飲之場所。

2.違反本公告且拒絕改善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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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23
  • 發布日期: 2021-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