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選物販賣機店自即起至110年6月8日止暫停營業。
二、違反本公告且拒絶改善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幤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販賣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