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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 台中地院管轄台開售地案

台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執行的工業園區開發案,因該公司遲未返還結餘款,目前全案進入法律訴訟階段。原於台中地院審理,但台開公司提出抗辯,認為應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由台中地院管轄且不得再抗告。

經發局表示,市府於91年至108年間,委託台開公司出售位於台中工業區內約70筆護坡地,期間共售出63筆。依100年9月28日台中市工業區土地租售審查小組會議紀錄,護坡地出售完竣後,受託開發公司(再抗告人)應扣除護坡地出售總額10%代辦費(受託開發公司80%)後,餘額匯入台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帳戶,因該公司遲未返還結餘款,市府於108年10月28日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發局說明,此案原於台中地院審理,後因台開公司提出抗辯,認為應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市府提出抗辯,認為請求台開公司返還土地出售收入款項屬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由台中地院管轄且不得再抗告,台開公司不服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

經發局指出,判決書中記載,代辦費用的債務履行地在台中市,台中地院就此件訴訟非無管轄權。市府向台中地院起訴並無違誤。台開公司提出民事聲請將此件移轉台北地院管轄,顯無理由。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1-02
  • 發布日期: 2021-0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