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7月12日更正公告:公告申請人請求釋疑內容回覆,並抽換「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草案」文件。
壹、案件資料
法令依據 | 促參法 |
規劃方式 | 政府規劃民間參與 |
案件名稱 | 臺中市大里區市七及廣二用地合併開發BOT案 |
主辦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
被授權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被授權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5樓 |
被授權機關依據 | 臺中市政府109年10月29日府授經市字第1090258677號函 |
被授權機關事項 | 1.可行性評估(含公聽會)及先期規劃。2. 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內容。 3.辦理公告及甄審。 辦理議約、簽約、履約管理(含期滿後繼續營運條件評估及執行優先定約)及移轉等事宜。 |
公共建設類別 | 商業設施/17-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
民間參與方式 |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
貳、招商資料
辦理公聽會日期 | 110/11/16 |
可行性評估日期 | 111/05/23 |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一、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商業設施。 二、 基本規範: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8條,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為有效利用公有土地,滿足周邊居民對零售市場開發需求,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規劃共融遊戲場提供周邊里民使用,期增進社區服務品質及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 三、 範圍: 基地坐落臺中市大里區大孝段185、186地號兩筆土地,土地面積總計3,421.32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土地登記簿為準),門牌地址為臺中市大里區永隆路30號,大孝段185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18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廣場用地,所有權人皆為臺中市,管理機關分別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
計畫許可年限 | 50年0個月 |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 民間機構得於本案用地上,辦理開發經營本業以外之附屬事業,但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零售市場用地及廣場用地准許使用項目之規定,惟本案附屬事業不得開發經營住宅使用。且附屬事業之興建營運期限無論其興辦之起始日期或辦理方式,均與本業及其附屬設施之興建營運期間同時屆滿。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人基本資格: 申請人得以單一法人,或允許至多3家之公司(法人)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一)單一法人: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分公司並辦理登記之外國公司。 (二)合作聯盟: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及各成員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分公司並辦理登記之外國公司。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成員均有約束力,合作聯盟各成員均應對執行機關負連帶責任。
二、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財務資格之全部: 1.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元。 2.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最近3年(成立未滿3年者,則為成立後所有年度)內無退票紀錄。 (二)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財務資格之全部: 1.公司實收資本額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加總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元。 2.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最近3年(成立未滿3年者,則為成立後所有年度)內無退票紀錄。 |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一、甄審作業程序: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兩階段進行,於資格審查後,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綜合評審,並由甄審會評審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進行議約及簽約。 二、綜合評審採序位法,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 (一)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10%) (二)土地使用計畫及興建計畫(20%) (三)營運計畫(25%) (四)財務計畫(20%) (五)權利金支付計劃(10%) (六)創新及公益事項(5%) (七)簡報及答詢(10%)。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其他 |
一、本案基地為臺中市有、管理機關為執行機關,土地取得無疑義。 二、民間機構應負責本案用地既有一層地上物,樓地板面積約834.36平方公尺之拆除作業並負擔全部相關費用。 三、本案民間機構無須負擔市場攤鋪位搬遷、安置及補助費等相關事宜。 四、本案零售市場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2,200平方公尺(含其附屬設施空間,例如 樓梯、電梯、貨梯、機房、廁所、倉庫、辦公室 等,惟不含其法定停車空間);民間機構於本案用地所設置之停車場,其小型車停車位數量應依法定停車位數量加倍設置,並再增設至少15輛小型車停車位(即本案應設小型車停車位 ≥ 法定停車位數量 × 2 +15 ),及民間機構於廣二用地開發土地面積二分之一,應融入臺中市「美樂地計畫」, 餘詳如招商文件。 |
公告開始日期 | 112/05/17 |
公告截止日期 | 112/08/14 |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公告日起申請人可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際網路首頁公告訊息租賃、出售、促參案等招標公告專區、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網際網路首頁投資資訊公告案件專區下載。 |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請自行下載招商文件,本案不接受申請人函購或於執行機關現場購買。 |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 申請文件外封(附件 12)」,並將封面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民國112年8月14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送達或專人送達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 5樓 ),申請人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寄送達時間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收受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因 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者 ,順延至恢復辦公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
申請保證金(元) | 2,000,000元 |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