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提升市場攤位使用,豐富市場商品內容,並配合臺中市浪漫臺三線相關執行計畫,鼓勵青壯年回鄉創業,導入文創小店或販賣農特產品店家進駐市場,以帶動地方發展,提供多元選擇及完善消費環境,特辦理空攤招租。
貳、申請須知:
一、新申請使用本市公有零售市場之攤(鋪)位,不適用「臺中市改建公有零售市場補助費安置費發給辦法」相關規定。
二、自公告日起,欲申請攤(鋪)位之使用者請自行前往本市場察看並於管理室申請並繳附證件及書表,如符合申請資格且經7日後無其他人申請同一攤(鋪)位,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進行複審,行文通知簽訂契約後開始使用。
三、如有疏漏書件,經通知得於翌日下午 5 點以前至市場管理室補件,未於時間內補件者不受理申請。
四、同一攤位若有二位以上同順位申請使用時以抽籤決定,抽籤時由本市場自治會會長見證,申請人參加攤位抽籤須親自報到,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申請人如無法親自參加抽籤,可由親友攜帶申請人授權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經市場管理室核對無訛始准辦理代抽,抽籤時申請人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五、本市場空攤(鋪)位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請,保留攤 (鋪)位總數百分之三 ,共4席攤(鋪)位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身心障礙者登記市場攤(鋪)位須另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多名身心障礙者登記同一攤 (鋪)位,以抽籤決定。
六、為配合「臺中市浪漫臺三線」相關執行計畫,鼓勵青壯年回鄉創業,或導入文創小店及販賣農特產品店家進駐市場,以帶動地方發展,本市場歡迎「文創相關小店」、「販賣農特產品店家」、「45 歲以下青壯年」優先使用。
七、前揭空攤 (鋪)位優先使用順位 :
(一)第1順位:身心障礙者(須附證明)。
(二)第2順位:販賣農特產品店家或文創相關小店(須附證明)。
(三)第3順位:45 歲以下青壯年。
(四)第4順位:其他經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認定有助於活絡市場商機者。
八、使用申請之空攤明細將隨著申請、終止而增減彈性變動,詳細情形請於上班時間逕洽本市場管理室。
九、申請使用對象及資格:
(一)凡設籍本市且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之臺中市民,具有營業能力且親自經營者。
(二)在同一戶籍內,本人及親屬未申請使用本市其他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者。
(三)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列管之臨時攤位使用人若抽中攤位,則須放棄原臨時攤位使用權,以符合一戶一攤規定。
(四)其他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者。
十、使用契約期限:自訂約日起至 l09 年 6 月 30 日止,屆期再申請換約。
十一、繳附證件及書表(如附件):
(一)臺中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申請書 1 份。
(二)全戶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1份。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四)使用同意書 1 份。
(五)身心障礙者須附證明。
(六)經營文創小店或販賣農特產品店家之簡要計畫。
十二、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本市場自治會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市場攤 (鋪)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
(一)親自經營,不得占用騎樓、通道或作倉庫使用 。
(二)應設置攤位招牌,原則設置於攤臺上方,其規格、設計、位置應經市場管理室同意後辦理 。
(三)攤(鋪)位其他營業器具或設備、商品之擺設,應高於地面50公分以上,或善置於攤臺,不得妨礙市場整體觀瞻與公共安全,營業時間結束時前揭物品應妥為收整,不得佔用公共空間,且自行清潔攤(鋪)位範圍及週邊通道地板。
(四)配合市場使用費調整及垃圾不落地管理。
(五)配合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本局年度優良市集暨樂活名攤評核參選事宜。
(六)配合臺中市浪漫臺三線相關計畫辦理促銷活動。
(七)其他行政管理應配合事項。
叁、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 1 個月。
肆、如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日洽東勢第一公有零售市場張管理員(04-2577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