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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歇業

歇業

 

應備書件

注意事項

表格

範例

1.特定工廠歇業登記申請書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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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例

2.環保機構出具證明文件

詳備註4

 

 

3.特定工廠登記證核准公文影本或切結書

詳備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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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例

4.委託書

如非工廠負責人親自辦理,均應檢附委託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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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例

 

備註:

1.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申請事項應檢附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如遺失者應以切結書替代。

3.特定工廠歇業登記之收費標準:免繳登記費。

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二、變更營業者。

        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 不在此限。

        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五、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2-29
  • 發布日期: 2021-11-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6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