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資料
法令依據 |
促參法 |
規劃方式 |
政府規劃民間參與 |
案件名稱 |
臺中市西屯區市95市場用地BOT案 |
主辦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
被授權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被授權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5樓 |
被授權機關依據 |
臺中市政府109年6月12日府授經市字第1090133203號函 |
被授權機關事項 |
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訂定招商文件、辦理公告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及移轉 |
公共建設類別 |
商業設施/17-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
民間參與方式 |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
貳、招商資料
辦理公聽會日期 |
109/12/11 |
可行性評估日期 |
110/07/27 |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一、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商業設施。 二、 基本規範:為有效利用公有土地,滿足周邊居民對零售市場開發需求,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開發商業、公共等多目標使用,並提供公益空間,期增進社區服務品質及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三、 範圍: (一)本案基地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福安段795地號,共1筆土地,基地面積合計2,525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臺中市,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本案零售市場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2,000平方公尺(含其附屬設施空間,例如樓梯、電梯、貨梯、機房、廁所、倉庫、辦公室等,惟不含其法定停車空間)。 (三)民間機構應無償提供165平方公尺公益空間予執行機關使用。 |
計畫許可年限 |
40年0個月 |
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
民間機構得於本案用地上,辦理開發經營本業以外之附屬事業,但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零售市場用地准許使用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惟本案附屬事業不得開發經營住宅使用。且附屬事業之興建營運期限無論其興辦之起始日期或辦理方式,均與本業及其附屬設施之興建營運期間同時屆滿。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一、申請人基本資格: (一)申請人得以單一法人,或允許至多3家之公司(法人)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合作聯盟參與申請作業。 1.單一法人: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分公司並辦理登記之外國公司。 申請人以單一法人申請者,應依本招商文件第8.2.1條規定設立專案公司。 (二)合作聯盟: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及各成員應為依照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分公司並辦理登記之外國公司。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成員均有約束力,合作聯盟各成員均應對執行機關負連帶責任。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組成者,應另按協議書內容設立專案公司履行之: 1.申請人如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須提出合作聯盟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各成員間之分工、權利與義務、及預計出資之比例。 2.各成員之變更與終止,須經執行機關同意。 3.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之變更,須經執行機關同意。 4.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須持續至本案投資契約簽訂為止。 5.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二、申請人財務資格: (一)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財務資格之全部: 1.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7,200萬元。 2.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最近3年(成立未滿3年者,則為成立後所有年度)內無退票紀錄。 (二)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財務資格之全部: 1.公司實收資本額: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加總不得低於新臺幣7,200萬元。 2.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最近3年(成立未滿3年者,則為成立後所有年度)內無退票紀錄。 |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由甄審會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進行審查,採序位法,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 一、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15%) 二、土地使用計畫及興建計畫。(15%) 三、營運計畫。(30%) 四、財務計畫。(25%) 五、創新及公益事項。(5%) 六、公益空間樓地板面積及回饋室內裝修或設施設備構想。(5%)七、簡報及答詢。(5%) |
有無協商事項 |
無 |
其他 |
1.綠建築標章:民間機構為本案興建之建築物,其工程總造價達下列規定金額者,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並自取得使用執照日起1年內取得。 (1)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2)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2.智慧建築標章:民間機構為本案興建之建築物,其工程總造價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應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並自取得使用執照日起1年內取得。 3.公共藝術:民間機構應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相關規定設置公共藝術。 4.本案所需之資通設施設備、軟、硬體部分不得使用「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公告陸資資訊服務業之設施設備、軟、硬體,上開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規定。 |
公告開始日期 |
113/02/15 |
公告截止日期 |
113/04/15 |
資格審查日期時間地點 |
113年4月16日上午10時00分於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開標室(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 |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本案可於網路上下載本公告附件電子檔,詳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站/投資資訊/所有促參公告案件查詢(網址為https://ppp.mof.gov.tw/WWW/inv_ann.aspx)或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際網路首頁/公告訊息/租賃、出售、促參案等招標公告(網址為https://www.economic.taichung.gov.tw/16120/Lpsimplelist)。 |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請自行下載招商文件,本案不接受申請人函購或於執行機關現場購買。 |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申請文件外封(附件12)」,並將封面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民國113年4月15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送達或專人送達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申請人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寄(送)達時間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收受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因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者,順延至恢復辦公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
申請保證金(元) |
2,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