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3月28日府授經商字第1110078108號函公告 本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 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場所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作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