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經同意認定(非都市土地)之加油站申請籌建期限為何?
A: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不含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油站))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1年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申請基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編定者,申請籌建期限為2年。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申請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6個月。
Q:經同意認定(非都市土地)之加油站申請籌建期限為何?
A: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不含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油站))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1年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申請基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編定者,申請籌建期限為2年。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申請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