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資料
法令依據 | 促參法 |
規劃方式 |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
案件名稱 | 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臺中市北屯區市30市場用地新建營運移轉(BOT)案」 |
主辦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
被授權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被授權機關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5樓 |
被授權機關依據 | 臺中市政府111年7月18日 府授經市字第1110185079號函 |
被授權機關事項 |
一、政策公告(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初審及辦理公聽會 三、公開徵求其他申請人提出申請及甄審 四、辦理議約、簽約、履約管理(含期滿後繼續營運條件評估及執行優先定約)及移轉等事宜。 |
公共建設類別 | 商業設施/17-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
民間參與方式 |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
貳、公告內容
法令依據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施行細則第61條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
一、目的:為因應臺中市北屯區人口急速發展,滿足民眾生活採買需求,規劃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興建現代化複合式市場及提供足夠停車空間。除提高公有土地利用價值,亦擴大經濟及社會效益,同時健全都市機能、促進產業發展帶動經濟成長,並兼顧周邊區域之整體共榮共享。 二、需求:民間機構應於本案基地興建並營運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及提供足夠停車空間。 |
土地取得方式 |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
土地基本資料 |
一、土地:臺中市崇德段336地號土地,7,864平方公尺。 二、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河北路三段111號。 |
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
一、申請人及其團隊基本資料。 二、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三、民間參與效益:預期提升公眾使用及促進公共利益之質性與量化效益。 四、可行性評估: 1.整體開發構想(包含但不限於開發定位、開發項目、服務對象及預計收費標準等) 2.市場可行性 3.技術可行性 4.財務可行性 5.法律可行性 6.土地及設施取得可行性(申請人應自行檢核土地權屬資料) 7.環境影響 8.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如無則免) 9.其他與本案有關之應記載事項:視促參個案特性研擬相關內容(如無則免)。 |
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
一、 第一階段:初審 二、第二階段: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書,餘請詳參政策公告內容。 |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
主辦/執行機關不擔保配合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主辦機關配合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執行機關違反任何義務,亦不得向主辦/執行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協助用水、供電、電信等公用設備之申請 (二)協助辦理各項審查程序或證照、許可之申請 (三)協助申請中長期資金貸款 (四)協助辦理租稅優惠 (五)申請人如有其他主辦/執行機關協助或配合事項,得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提出,但不擔保必然成就,如無法成就不構成違反投資契約。 |
其他公告事項 |
一、本案基地屬「災害敏感」中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G0005臺中盆地),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開發前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二、本案民間機構無須負擔市場攤鋪位搬遷、安置及補助費等相關事宜。 三、申請人應提供與本案有關之一切文件及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所需成本及其他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倘因政策變更終止本案,執行機關不負賠(補)償責任;如有未盡事宜,執行機關得另行補充公告,並依促參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政策公告日期 | 112/05/12 ~ 112/07/10 |
地圖座標 |
X軸 217863 Y軸 2674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