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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中市地方型SBIR資格?

Q:申請臺中市地方型SBIR資格?
A: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市內小型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並帶動市內產業發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設籍(立)於臺中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註: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申請補助類別:本計畫包含「個別申請」及「聯合申請」2類別,每年度以申請1類別且1案為限,申請補助類別說明如下:
1.個別申請:限1家業者申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2.聯合申請:須有1家主導業者,結合1家其他業者共同申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200萬元,每家上限分別為新臺幣100萬元。
  (1)須有1家主導業者,結合1家其他業者共同申請,參與業者皆須符合申請資格。

  (2)聯合申請投件後,變更任一成員視同放棄。

  (3)聯合申請之業者須具有緊密連結之合作關係,並於核心技術間具有互補性。

  (4)應檢附參與業者之協議書,其內容包括:各參與開發業者協議之工作、經費劃分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等說明。

  (5)申請案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直係血親ㄧ親等之親屬關係。

  (6)申請案通過後任一成員放棄補助資格視同計畫終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想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已連續2年獲得本計畫之補助者。

  9.於5年內依本計畫執行規範規定有配合之義務,而不配合或未回覆執行成效追蹤、成果發表展示及其他宣導活動者。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經濟發展局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廠商並應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如因廠商未繳回或延遲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所產生訴訟費、律師費、顧問費與其他之損失及相關費用、利息等,概        由廠商全額負擔。

(四)本計畫僅受理以本公司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五)獲本府經濟發展局相關計畫補助尚未同意結案者,不得申請,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力證明,不在此限。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31
  • 發布日期: 2023-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