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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商業行為除於稅捐單位辦理設籍課稅外,為何尚應辦理商業登記,才算合法營業?

Q:從事商業行為除於稅捐單位辦理設籍課稅外,為何尚應辦理商業登記,才算合法營業?
A:市民於從事商業行為時,一般普通認知皆認為依法納稅即屬合法營業,而忽略或根本不知道應辦理商業登記,始得營業。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之規定:「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五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是以,除屬前揭第五條規定之小規模營業者,其餘均應依規定辦理商業登記。業者如未辦理商業登記而營業,依商業登記法規定,一經查獲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業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5-06-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