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臺中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之貸款用途?
A:
一、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建)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支出、營運週轉金或創業準備金等為限。購置(建)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等資本性支出者,應於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完成購置;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已實際營業一年以上。
二、申請創業準備金者,負責人年齡應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應於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後八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