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促進臺中市商店街區發展,定期辦理商店街區組織管理及經營
成效之評鑑,商店街區之評鑑每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如下:
一、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之運作。
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三、行銷活動成果。
四、行政配合度。
五、其他商店街區發展有關事項。
前項評鑑之期間為上年度十月起至當年度九月止。
109年度商圈評鑑分為2階段進行,評鑑時間自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機制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為基本效標評選,採商圈自評與書面審查評選方式。
(二)第二階段為特定效標評選,分為最佳優質商圈獎、組織運作獎、行銷推廣獎、環境友善獎、行政配合獎、創新發展獎、合作模範獎第七類,採書面及實地評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