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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出賣人.信託人變更登記

 


應備書件


份數


注意事項


表格


1.登記申請書


3份

 

動產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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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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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占有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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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補契約


4份


如為債權人單方延長契約有效期間者,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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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之切結書


2份


1.如為契約內容、擔保債權金額、有效期間、標的物存放地點等變更者,免檢附。


2.標的物所有權人並無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各款情事及已辦動產擔保交易各種登記之標的物並無相重複情事之切結書。


動產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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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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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核發登記證明書正本及副本


1份


含原核發契約書及標的物明細表。


 


5.新契約當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2份


1.如為自然人,則檢附以契約用印替代與國民身分證影本。


2.如為公司法人,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3.如為企業社、工程行等,則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6.債權讓與聲明書


1份


如為抵押權人或出賣人或受託人等變更則應檢附。


 


7.債權額確定證明書


1份


如為抵押權人變更且擔保債權金額係原本及利息之最高金額者,應檢附。


 


8.委託書


1份


如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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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公司法人則檢附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1:1比例影印且清晰及未逾任期】,請勿放大或縮小或失真,並依財政部規定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本登記事項卡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加蓋公司之及負責人印鑑章確認。


2.如契約當事人身分為企業社、工程行、自然人,以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用印遺失,應登報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3.所送書件如係影本,須加蓋書件契約當事人印章,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


4.所送書件紙張大小,須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由上而下、單面或雙面書寫。


5.規費新臺幣45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規費抬頭(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7
  • 發布日期: 2021-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