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專區 > 公用事業業務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市府公告第3期用電大戶裝設再生能源發電系統

推動台中成為低碳城市,台中市政府依照「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將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千瓦以上大戶,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並已於105628日公告第145家用電契約容量5,000千瓦以上電力用戶。10654日公告第2100家用電契約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電力用戶。現公告第3303800千瓦以上的電力用戶。

受規範用戶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於3年內設置完成再生能源系統,可向市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最長2年,最多可辦理2次,相關規定詳見公告。

因設置再生能源需有一定面積,電力用戶如因建築物空間、結構限制等因素,無法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可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發展局申請「僅設置最佳容量」或「設置於用戶的其他自有建築物」,即可設置低於10%的再生能源系統。不足部分,則可提報已設置其他節能設備或節能措施。 

受規範用戶可適用經濟部能源局的「優惠躉購電價」措施,採「自行出資」或「租賃給系統業者」的方式,利用屋頂等閒置空間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不僅達成自治條例規範,也能增加業外收入、增裕財源。如未在期限內依規辦理,將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開罰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8-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 點閱次數: 1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