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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15(BOT公告)(10901130A01)臺中市市31公有市場用地興建營運移轉案

本局資訊網路中文公告內容

一、案件名稱、主辦及執行機關、承辦人聯絡方式:

 (一)案件名稱:臺中市市31公有市場用地興建營運移轉案。

 (二)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

 (三)執行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四)承辦人聯絡方式:市場管理科許智誠管理員04-22289111分機31546。李佳哲管理員04-22289111分機31521

二、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3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臺中市政府104年9月21日府授經市字第1040214615號函授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後續履約管理及移轉等相關事宜。

三、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商業設施。

四、基本規範:

(一)本案公共建設之類別與項目為商業設施,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8條商業設施分類,為第1項第1款: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本案之本業營運應符合「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相關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法令之規定事項。本案其他營運項目均應符合該營運項目之相關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三)本案用地範圍:本案基地座落於臺中市北屯區仁美段1701地號,共1筆土地,基地面積合計8,630.3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為臺中市,管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四)本案用地(含建築物)現況仍為租賃狀態,由民間業者經營傳統市場,契約屆滿後收回土地與建築物。本案現有建築物,門牌地址為北屯區崇德路三段728號,建物為地上1層之臨時鋼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約為4,930平方公尺。

(五)申請人規劃之建築開發量體規劃須依據「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四張犁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105.1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並須符合本案最低開發量體規範,建蔽率不得低於40%、容積率不得低於120%,其餘公共建設之興建基本規範詳如投資契約(草案)第8章「興建」。

(六)為確保本案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服務品質,民間機構應自完成本契約簽訂日起3年內,至少應投資新臺幣4 億元整(含稅),其投資項目限於經執行機關核定之本案興建工程、相關營運設備添置或其他有助於本案執行之項目。列為投資金額之項目者,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明確列示,並於完成投資建置後,送執行機關核定。投資金額之認定由民間機構提供付款憑證予執行機關備查。

 (七) 其他規範詳本申請須知第3章「計畫說明」。

五、許可年限:包含興建期3年及營運期42年,合計45年。

六、申請人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單一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規定成立之公司或依外國法律設立且於我國境內經辦理分公司登記、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之外國公司。

2、合作聯盟:由 2 家以上、5 家以下之合法獨立存在之廠商(包含外國公司)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合作聯盟,其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且於申請階段其成員不得變更。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二)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以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該單一廠商應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之全部:

(1)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

(2)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3)最近1年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4)最近1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5)最近1期營業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最近1期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應檢附法定納稅證明文件,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相關文件。

(6)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查詢紀錄須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

2、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成員應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授權代表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7千5佰萬元整以上;合作聯盟成員實收資本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1.5億元整。

(2)全部成員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3)授權代表公司最近1年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一般成員最近1年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

(4)授權代表公司最近1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一般成員最近1年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5)全部成員應提交最近1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所稱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全部成員應提交最近1期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應檢附法定納稅證明文件,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相關文件。

(6)全部成員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查詢紀錄須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

七、申請案件之申請程序、評定方式、甄審項目與甄審標準:

(一)下載招商文件:公告日起申請人可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際網路首頁公告訊息租賃、出售、促參案等招標公告專區、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網際網路首頁投資資訊公告案件專區下載,本案不接受申請人函購或於執行機關現場購買。

(二)收受申請文件日期及地點:本案自公告日109年7月15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間為70(含例假日、國定假日等),申請人應於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109年9月22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密封提送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前親自送達或郵寄送達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逾期不受理。

(三)公告釋疑及截止日:申請人對申請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案公告日起14日內(109年7月28日前),以招商文件之附件3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之格式請求釋疑,文件送達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收文日期為準,逾期不受理。

(四)本案規劃採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兩階段辦理,並基於甄審作業之時程及可行性,於資格審查後,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綜合評審,由甄審委員會評定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進行議約及簽約。

(五)資格審查:申請人應提送之申請文件請參閱申請須知4.2.1.(權利金支付計畫表、申請保證金證明及投資計畫書為不得補正/件項目)109年9月23日(申請截止日之翌日)上午9時30分於執行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樓501會議室)開啟投資申請人提送文件,有一申請人(含)以上提出申請時,即由執行機關人員就申請人所提出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除不得補正/件者,其他不符合招商文件規定之格式或有疑義時執行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期而未補正或提出說明者,不予受理。申請人應提送之申請文件請參閱申請須知4.2.1.。

 (六)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綜合評審甄審項目、標準及配分如下(甄審子項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6.3.8.):

1、申請人簡介及民間機構籌組計畫。(8%)

2、土地使用計畫及興建計畫。(15%)

3、營運計畫。(20%)

4、財務計畫。(20%)

5、權利金支付規劃。(15%)

6、風險管理及保險計畫。(10%)

7、創意回饋計畫。(7%)

8、簡報及答詢。(5%)

八、申請保證金:申請保證金為新臺幣400萬元整,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文件前完成繳納。

九、有無協商事項:無。

十、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之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本案附屬事業用地範圍同公共建設計畫範圍;其土地使用期限同本契約期間。

十一、其他事項:本公告詳細內容及其他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案招商文件及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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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7-15
  • 發布日期: 2020-07-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3416